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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执异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何某1与刘开明、张金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刘开明,张金松,重庆天宝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天宝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狮子滩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1执异80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何某,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法定代理人:何某,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系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何某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伽,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执行人:刘开明,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张金松,住贵州省福泉市。被执行人:重庆天宝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原重庆天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王文辉。被执行人:重庆天宝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狮子滩分公司(原重庆天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狮子滩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狮子滩政府大门门面4号。负责人:吴生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何某对被执行人重庆天宝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原重庆天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重庆天宝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狮子滩分公司(原重庆天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狮子滩分公司)的名称变更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何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何某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何某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何玉萍审 判 员  余锦江人民陪审员  杨明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罗昌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