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赵攀锋与程文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攀锋,程文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21民初1652号原告:赵攀锋,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斌才,双峰县和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文新,男,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京汉大道277号祥和大厦。原告赵攀锋与被告程文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攀锋及其诉讼代理人朱斌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文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攀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赵攀锋损失14779.91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2日14时50分许,原告赵攀锋驾驶无牌摩托车,在县××门镇××村路××与被告程文新驾驶的车牌号为鄂A×××××小车碰撞,造成赵攀锋及乘车人杨树萍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赵攀锋受伤后在双峰县中医院治疗,被告程文新为其车辆在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受伤的损失为14779.91元。被告程文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攀锋系花门镇乔心村卫生室的经营者,其于2016年6月22日14时50分许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搭乘杨树荡平),在线××县××门镇××村路××与被告程文新驾驶的车牌号为鄂A×××××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攀锋、杨树萍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7月6日作出Y(2016)027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赵攀锋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程文新对事故负次要责任、杨树萍无责任。原告赵攀锋于受伤当日进入双峰县中医院治疗,并于2016年7月12日出院,共计住院21天,花费医药费用5576.4元,其中被告程文新已为其垫付3600元。被告程文新所驾驶的车牌号为鄂A×××××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二者的期间均为2015年10月24日至2016年10月23日。原告主张医药费5576.4元,因其提供了医疗发票,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本院认为其计算标准过高,调整为60元/天×21天=1260元;原告主张其护理费为42494元/365天×20天=2328.44元,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其交通费500元并提供了相应票据,本院根据其实际住院及就医情况,调整为300元;原告主张其误工费为70720元/365天×20天=3875.07元,本院予以认定,综上,原告的损失共为5576.4元+1260元+2328.44元+300元+3875.07元=13339.91元。本院认为,被告程文新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赵攀锋的医药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为5576.4元+1260元=6836.4元,尚未超过其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该款应当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其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全额赔偿;原告赵攀锋的护理费、交通费和误工费合计为2328.44元+300元+3875.07元=6503.51元,亦未超过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该款应当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其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全额赔偿,以上两项合计13339.91元;鉴于被告程文新已为原告赵攀锋垫付医疗费用3600元,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应当支付被告程文新36**元,余款9739.91元支付给原告赵攀锋。综上所述,对原告赵攀锋主张的损失14779.91元,经本院核实认定其实际损失为13339.91元,且未超过程文新所投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被告程文新所投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赔偿原告赵攀锋因本次机动车交通事故所受损失13339.91元(其中支付原告赵攀锋9739.91元、支付被告程文新垫付款3600元)。二、驳回原告赵攀锋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程文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彭文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罗世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