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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丽鸽、李喜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丽鸽,李喜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财保25号申请人:赵丽鸽,女,汉族,1987年4月8日生,住汝阳县。被申请人:李喜讯,男,汉族,1964年5月18日生,住汝阳县。申请人赵丽鸽与被申请人李喜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喜讯名下的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白向阳名下的豫C×××××号东风牌轻型普通客车作担保,保证承担申请保全错误的法律责任。申请人称:2017年7月2日,被申请人李喜讯驾驶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候饭32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二广高速引线小店路口西50米处时,与由西向北行驶的申请人赵丽鸽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申请人赵丽鸽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汝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申请人李喜讯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且被申请人的肇事车辆没有办理任何保险。现申请人准备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特申请对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着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申请人为避免权益受到侵害、保证该案诉讼后顺利执行,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喜讯名下的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但不允许转让、抵押、毁损、过户。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即白向阳名下的豫C××��××号东风牌轻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但不允许转让、抵押、毁损、过户。案件申请费420元,由赵丽鸽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袁 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