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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中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孔良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中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孔良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2532号原告大连中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媛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文贺,辽宁世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良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中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孔良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因被告现已缴纳物业费,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中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5.5元,由原告大连中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霞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