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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陆尧财、张革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尧财,张革,于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财保57号申请人:陆尧财,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张中昊、刘晓宇,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革,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申请人:于秀萍,女,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与张革系夫妻关系)。申请人陆尧财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408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陆尧财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B×××××号别���车一辆、鲁B×××××思威牌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防止申请人因申请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亦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于秀萍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40800元。二、查封被申请人于秀萍所有的位于即墨市辽河一路101号八区3号楼4单元401户房屋一处。三、查封被申请人张革所有的车牌号鲁U×××××3号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四、查封申请人陆尧财所有的车牌号鲁B×××××3号别克车一辆鲁B×××××8号思威牌汽车一辆。��、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姜明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