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财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江庭与雷霆、湖北闻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江庭,雷霆,湖北闻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财保91号申请人:王江庭,男,生于1970年6月22日,汉族。被申请人:雷霆。被申请人:湖北闻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中路21号。法定代表人:雷霆,总经理。申请人王江庭与被申请人雷霆、湖北闻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王江庭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湖北省赢德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湖北闻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款在440000元限额内予以保全。申请人王江庭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江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在440000元限额内冻结湖北省赢德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湖北闻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款。二、查封申请人王江庭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汉江南路27号3幢1-7-2房屋[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案件申请费2720元,由申请人王江庭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肖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