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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金欣与李艺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欣,李艺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388号原告:金欣,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娟(原告母亲),女,195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被告:李艺磊,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金欣与被告李艺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畅人民陪审员 田 苗人民陪审员 徐 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