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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胡塞刚申请执行高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塞刚,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89号申请执行人胡塞刚,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化子坪镇张岔行政村杨庄科村。被执行人高刚,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招安镇枣湾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塞刚与被执行人高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胡塞则于2017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磊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