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旗与王友军、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旗,王友军,陈军,王灵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27号之一原告:杨旗,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代娣,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友军,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陈军,女,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王灵芳,女,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杨旗与被告王友军、陈军、王灵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杨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旗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杨旗负担。审 判 长 王隽林人民陪审员 崔怀勤人民陪审员 何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 助理 简 寻书 记 员 白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