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8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施建华与凌朋伟、厦门联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135号原告:施建华,女,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慧,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凌朋伟,男,199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被告:厦门联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二路835号五层。法定代表人:郑惠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主��负责人:施培德,总经理。原告施建华与被告凌朋伟、厦门联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蔡跃堂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人民陪审员 卢桂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姚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