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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申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上海凯律建材经营部与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凯律建材经营部,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申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上海凯律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沪宜公路355号A-0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762663086。诉讼代表人:朱丽雅,上海凯律建材经营部投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亚辉,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平陵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910887812(12/12)。法定代表人:吕永武,江苏溧阳建设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富春,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书婷,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上海凯律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凯律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建设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4)溧商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上海凯律建材经营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 成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万扬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文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