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2017)黔0113执347号贵州任你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建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任你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郭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3执347号申请执行人贵州任你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京安大道中国贵安电商生态城内。法定代表人吴启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郭建军,男,1982年8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申请执行人贵州任你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13民初19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郭建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其偿还车辆租赁费用24260元,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建军因醉酒驾驶入狱服刑,2017年6月3日刑满出狱,无收入及财产。2017年2月14日,本院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郭建军名下银行账号有存款人民币18.81元,本院已依法冻结,无证券、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车辆信息;2017年2月2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郭建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3月6日、4月17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反馈无财产信息;2017年6月26日本院委托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反馈结果为郭建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13执3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晓勇审 判 员 丁 亮代理审判员 蒋 琴二◯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苏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