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景辉与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辉,冯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1292号原告:景辉,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冯涛,男,43岁,民族不详,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景辉与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景辉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景辉负担。审判员 胡志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万冬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