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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景辉与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辉,冯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1292号原告:景辉,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冯涛,男,43岁,民族不详,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景辉与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景辉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景辉负担。审判员  胡志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万冬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