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11民初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2861张依纯与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依纯,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2861号原告:张依纯,男,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现住江苏省无锡市。被告: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3163-3199号一楼A区。法定代表人:陈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虹,该公司员工。原告张依纯与被告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依纯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依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依纯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郑远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冯诗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