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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26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仝帅飞诉张建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帅飞,张建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2619号之一申请人仝帅飞,男,1986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被申请人张建青,男,1966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仝帅飞诉被申请人张建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仝帅飞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建青银行存款38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仝帅飞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保函一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仝帅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建青的银行存款38000元,期限为一年。二、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被申请人张建青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仝帅飞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国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李梅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