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3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与徐洪章、崔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徐洪章,崔海英,徐德忠,赖碧英,徐德华,赖小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3032号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住所地:莘县徐庄镇驻地。负责人李书董,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牛洪国,男,1971年3月21日生人,汉族,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徐洪章,男,汉族,1975年6月27日生人,住莘县。被告:崔海英(系徐洪章之妻),女,汉族,1973年6月14日生人,住莘县。被告:徐德忠,男,汉族,1984年11月26日生人,住莘县。被告:赖碧英,女,汉族,1962年5月8日生人,住莘县。被告:徐德华,男,汉族,1984年10月25日生人,住莘县。被告:赖小群,女,汉族,1968年5月5日生人,住莘县。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与被告徐洪章、崔海英、徐德忠、赖碧英、徐德华、赖小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提起诉讼后,被告徐洪章已主动结清了借款及利息和诉讼费用,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据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士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鑫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