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981执6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卢伟生、广西北流市鼎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伟生,广西北流市鼎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81执6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卢伟生,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鼎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松花路三区小苑28号。法定代表人何玉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981民初14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卢伟生与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鼎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鼎泰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鼎泰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万元,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珏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