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2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邹庆海与常百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庆海,常百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2执520号申请执行人邹庆海,男,1961年8月15日生,汉族,个体,住通榆县。被执行人常百和,男,1978年2月15日生,汉族,个体,住通榆县。本院在执行邹庆海与常百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常百和现有财产无法变现,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兴福审 判 员 雷力革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范铁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