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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延川县永坪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宁宁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川县永坪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曹宁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2执28号申请执行人:延川县永坪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川县永坪镇。法定代表人:高家壁,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小红,男,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曹宁宁,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子长县余家坪乡。申请执行人延川县永坪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2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延川县永坪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与曹宁宁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333842元及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曹宁宁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 延  川  县  永  坪  汽  车  出  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于  2  0  1  7  年  2  月  6  日  向  本  院     申     请  执  行  ,  本  院  同  日  立  案  。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  经  过  调  查  ,  无  法  找  到  被执行人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张    贴    送    达    了    执    行    通          知          书    。    经    过    网    络    查    控    和    传    统    的    “    四    查    ”    ,    被执行人 曹宁宁在银行无银行存款、工商局无工商登记、在车管所无车辆登记、在房管所无房屋登记,在村里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来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2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在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白延水审判员高维灵代理审判员刘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王风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