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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执复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汝云提起执行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汝云,王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执复5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李汝云。被执行人王冠杰。申请复议人李汝云不服华宁县人民法院(2017)云0424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汝云诉王冠杰,刘惠,王恒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5)华民一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由王冠杰,刘惠,王恒正在继承王海珍遗产范围内偿还李汝云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0820元。案件执行中,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云0424执154号执行裁定书,对王冠杰在华宁城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的房屋改造补偿款予以冻结。王冠杰于2017年5月11日提出执行异议,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以(2017)云0424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支持了王冠杰的执行异议,解除对王冠杰在华宁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的房屋改造款的冻结。李汝云不服华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于2017年7月27日向我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称,此次棚户区改造王冠杰,刘惠名下的拆迁房,是王海珍出资20000元建盖的,应属于王海珍的遗产。华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有误,请求撤销华宁县人民法院(2017)云0424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继续冻结王冠杰在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拆迁补偿款。本院认为,本案中王冠杰以未继承王海珍遗产为由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是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华宁县人民法院(2017)云0424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适用法律错误,应以撤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华宁县人民法院(2017)云0424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发回华宁县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审判长 陈聪审判员 杨跃审判员 杨  贵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