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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初5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基明与金华海润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海润物流有限公司,黄基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5420号反诉原告:金华海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华山旅游经济开发区赤松镇北二环以南,康济街以东。法定代表人:方美仂,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伟,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反诉被告:黄基明,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委托代理人:俞臻,浙江登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金华海润物流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黄基明合同纠纷一案,反诉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金华海润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46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金华海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文明人民陪审员  黄如根人民陪审员  曹洪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梁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