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5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耿金明与吴妍妍、范强、张丽、刘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金明,吴妍妍,范强,张丽,刘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329号申请执行人:耿金明,男,汉族,1967年5月21日出生,古县中小企业局职工,现住古县岳阳镇岳阳路172号。被执行人:吴妍妍,女,汉族,1981年4月2日出生,住古县岳阳镇朝阳路东山坡010号。被执行人:范强,男,汉族,1981年6月20日出生,住古县岳阳镇朝阳路东山坡010号。被执行人:张丽,女,汉族,1981年5月17日出生,住古县岳阳镇相如路8号2单元601室。被执行人:刘富强,男,汉族,1979年11月10日出生,住古县岳阳镇朝阳路北蝎子沟028号。本院在执行耿金明与吴妍妍、范强、张丽、刘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丽在银行账户内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丽在银行账户内的工资6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贵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吕 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