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行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乐山与新化县槎溪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确权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乐山,新化县槎溪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322行初101号原告陈乐山,男。委托代理人罗玉香,新化天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化县槎溪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罗正平,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龙倜,新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乐山诉被告新化县槎溪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确权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陈乐山以本人个人原因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乐山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乐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乐山负担。审 判 长 曾海丰人民陪审员 张自强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舒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