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常利娟申请执行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利娟,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710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常利娟,女,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法定代表人费林,局长。委托代理人马红利,该局民警。常利娟申请执行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陕7102行初904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利娟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人民币1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行初904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嘉代理审判员 吕建鹏代理审判员 廖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