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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刘官娣、朱才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官娣,朱才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91执285号申请执行人刘官娣,女,汉族,1954年9月20日生,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朱才楠,男,汉族,1955年11月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官娣与被执行人朱才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勇军审 判 员  凌慧明审 判 员  丁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 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