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南仪仙村民委员会与肥城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南仪仙村民委员会,肥城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923行初24号原告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南仪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南仪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4788132-7。法定代表人邹宗国,主任。委托代理人邹平,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南仪仙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健,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肥城市向阳街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983004351457J。法定代表人于为韬,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宋寒梅,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耿勇,山东桃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南仪仙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肥城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不服被告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的肥国土资罚字[2016]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7年8月2日作出肥国土资撤字[2017]1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了肥国土资罚字[2016]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接到该决定书后,于同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南仪仙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肥城市国土资源局负担。审 判 长 刘万金审 判 员 吴 琰人民陪审员 尹新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蓓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