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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2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丁水风、樊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水风,樊宇,黎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2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丁水风,女,1954年5月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樊宇,女,1983年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黎芳明,男,1983年9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市人,住江西省南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水风与被执行人樊宇、黎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樊宇、黎芳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樊宇、黎芳明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樊宇名下位于上饶市信州区南门路3号607(产权证号: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付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