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浙江嘉德担保有限公司、许垣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嘉德担保有限公司,许垣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75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德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世纪市场园区浙江世纪汽车市场4-1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79897642Y。法定代表人:朱振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龙,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许垣芳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德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垣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2411.79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许垣芳银行存款情况,冻结账户两个,因余额较小未予扣划;2.已于2017年3月31日查封被执行人许垣芳名下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控制到案,暂时无法处置;3.被执行人许垣芳名下登记有位于浙江省湖州市西西那堤花园218幢204室,产权证号为湖土国用(2012)第024348号的房屋信息,因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2411.79元,与该房屋价值差距巨大,故未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7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辉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厚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