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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林永峰与华莉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峰,华莉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680号原告:林永峰,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被告:华莉娜,女,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中韩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峰诉被告华莉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所提供被告的地址和身份不详,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中所列被告地址和身份不详且无法补正,应确定为被告不明确,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永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侯一佳审判员  代丛蔚审判员  宫 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