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101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民终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告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钢材款625947元。2、案件受理费10180元,由原告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80元,由被告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7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644403元(含执行费8756元)。本院认为,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民终9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标的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号作出的(2016)甘10民终9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