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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张军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640号罪犯张军,男,1969年4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津法刑初字第005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19年3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渝05刑更17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3月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张军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军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二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根据其犯罪性质及情节,酌情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雪梅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燕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