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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邵正法与王明忠、陈顺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正法,王明忠,陈顺芹,蒋卫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1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邵正法,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住。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明忠,男,1976年9月8日出生,住。被执行人陈顺芹,女,1976年4月17日出生,住。被执行人蒋卫青,男,1970年5月4日出生,住。本院在执行邵正法与王明忠、陈顺芹、蒋卫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拟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正广代理审判员  史伟冬代理审判员  贺永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薛素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