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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执异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信吉、诸暨市城东鼎立花岗石商店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信吉,诸暨市城东鼎立花岗石商店,顾美红,陈行威,何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异132号申请执行人:周信吉,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诸暨市城东鼎立花岗石商店,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城郊综合楼14#)。经营者:陈国荣,男,195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第三人:顾美红,女,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第三人:陈行威,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第三人:何佳玲,女,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在本院执行(2017)浙0681执4160号申请执行���周信吉与被执行人诸暨市城东鼎立花岗石商店(为个体工商户,下称鼎立商店)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周信吉申请追加第三人顾美红、陈行威、何佳玲(分别系鼎立商店经营者陈国荣之妻、子、媳)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查明:2017年4月26日,诸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周信吉与鼎立商店劳动争议案,作出诸劳人仲案字〔2017〕第0358号仲裁调解书。该仲裁调解书确定:由鼎立商店支付周信吉剩余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车辆补贴费、加班费、社保补贴等共计80000元,于2017年7月10日前分三期付清;如任何一期款项逾期未付清,鼎立商店应加付10000元,且周信吉可就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上述仲裁调解书生效后,因鼎立商店未按期履行义务,经周信吉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以(2017)浙0681执4160号立案执行。上述事��,由诸劳人仲案字〔2017〕第0358号仲裁调解书、执行案件立案审查信息表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只有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人民法院才予以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周信吉申请追加第三人顾美红、陈行威、何佳玲为被执行人,其理由为:顾美红、陈行威、何佳玲均参与鼎立商店的经营;陈国荣已将鼎立商店的生产设备、生产资料全权交由陈行威、何佳玲实际经营;涉案债务为陈国荣与顾美红的夫妻共同债务等。但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判断上述��由成立与否,从而决定是否追加相关人员为被执行人。因此,周信吉申请追加顾美红、陈行威、何佳玲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周信吉提出的追加第三人顾美红、陈行威、何佳玲为(2017)浙0681执4160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周钢杰审判员  边粉芳审判员  周海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 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