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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5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阳佳禾影视器材服务有限公司与胡绍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佳禾影视器材服务有限公司,胡绍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5359号原告:东阳佳禾影视器材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569397508H),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法定代表人:吕舜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俊衔,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胡绍平,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原告东阳佳禾影视器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绍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东阳佳禾影视器材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阳佳禾影视器材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佳禾影视器材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58元(原告预交5463元),减半收取779元,由原告东阳佳禾影视器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承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