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申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1886号原告:王某(反诉被告),男,1985年11月23日生,现住云南省腾冲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有彬,云南光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申某(反诉原告),女,1986年10月8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王某(反诉被告)与被告申某(反诉原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王某(反诉被告)、被告申某(反诉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反诉被告)、被告申某(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反诉被告)撤诉;二、准许被告申某(反诉原告)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15元,由原告王某(反诉被告)负担(已交);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41元,由被告申某(反诉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