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业利、沈桂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1744号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高宝湖路1号。法定代表人:许尔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岩,该公司员工。被告:李业利,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洋河新区。被告:沈桂平,女,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洋河新区。被告:张正丰,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洋河新区。被告:李昌祥,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洋河新区。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业利、沈桂平、张正丰、李昌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敏审 判 员 周小买代理审判员 程国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