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858号原告薛某某,女,汉族。被告周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判员 左庆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董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