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南昌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谢金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谢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400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榕门路。法定代表人:向志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金龙,男,1976年9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2民初43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谢金龙交付申请执行人南昌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5022.36元并承担逾期交付物业费的滞纳金(自2016年1月13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所欠物业费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金龙存款5272.36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谢金龙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美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魏 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