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佐军与顾宝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佐军,顾宝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419号申请执行人朱佐军,男,1966年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执行人顾宝雄,男,1968年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申请执行人朱佐军与被执行人顾宝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标的为760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目前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人民币20000元,因履行时间跨度较长,短期内不能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审 判 长 赵成权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郭栩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