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30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宝英与赵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英,赵晓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30民初491号原告:刘宝英,女,汉族。被告:赵晓霞,女,汉族。原告刘宝英与被告赵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宝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55000元借款本金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年息24%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赵晓霞于2017年4月23日向原告刘宝英借款65000元,借条中约定于2017年4月26日晚8点归还。事后,被告仅于2017年5月中旬向原告偿还10000元,之后就再无音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刘宝英提供的被告赵晓霞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该送达地址不正确,经本院释明,原告仍未在指定期间提供上述信息。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未提供明���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宝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芳人民陪审员 李志香人民陪审员 金光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魏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