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执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海山和何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山,何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1426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山,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何鹏,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的王海山与何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106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5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735元,以上合计563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无需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106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