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2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朝晖诉被告吕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晖,吕嵘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2777号原告:张朝晖,男,1970年1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春,江苏锐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嵘,女,1969年9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朝晖诉被告吕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朝晖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朝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朝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朝晖负担。审判员 阚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樊思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