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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3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孟范昌与丁凤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范昌,丁凤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3民初306号原告:孟范昌,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丁凤江,男,55岁,农民,原住黑龙江省依兰县,现下落不明。原告孟范昌与被告丁凤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孟范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孟范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22元,减半收取计761元,由原告孟范昌负担。审 判 长  崔景凤审 判 员  曹凤学人民陪审员  刘东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春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