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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异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盛电实业有限公司、张爱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盛电实业有限公司,张爱明,戴云妹,浙江东海蓝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国之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夏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异1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上海盛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7号3幢1层1区***室。法定代表人:季胜豪,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爱明,男,195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申请执行人:戴云妹,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浙江东海蓝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经济开发区泾海路527号208室,组织机构代码:58627836-7。法定代表人:杨建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国之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经济开发区银滩路509号,组织机构代码:69238542-2。法定代表人:夏昌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夏昌明,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执行张爱明、戴云妹与浙江东海蓝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国之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夏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上海盛电实业有限公司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举行听证会进行了审查,异议人上海盛电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景法、申请执行人张爱明、戴云妹委托代理人杨天晓、被执行人浙江东海蓝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伟清、被执行人国之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夏昌明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新华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异议人上海盛电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上海盛电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方照林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盛悦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