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7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谢卫争、孙玉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卫争,孙玉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7186号申请人谢卫争,女,汉族,1982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申请人孙玉勤,男,汉族,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谢卫争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孙玉勤名下位于商丘市睢阳区文化东路南建业绿色家园2期22幢B1户房产,申请人谢卫争以其所有豫N×××××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谢卫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孙玉勤名下位于商丘市睢阳区文化东路南建业绿色家园2期22幢B1户的房产;二、查封谢卫争所有豫N×××××号大众牌小型��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红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