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丽梅与刘凤启刘桂荣张桂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梅,刘凤启,刘桂荣,张桂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2执235号申请执行人:王丽梅,女,1958年6月20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刘凤启,男,1966年10月15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刘桂荣,女,50岁,汉族,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桂侠,女,48岁,汉族,现住双辽市。本院在执行王丽梅与刘凤启,刘桂荣,张桂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经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目前被执行人暂时却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刘凤华审判员 : 郭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 许 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