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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7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陶荣先与朱富林、张灿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荣先,朱富林,张灿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7民初919号原告:陶荣先,男,1957年1月24日生,壮族,农民,住泸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荣卫,男,1974年3月21日生,壮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陶荣先之六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朱富林,男,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泸西县。未到庭。被告:张灿云,男,1987年4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泸西县。未到庭。被告朱富林、张灿云以下统称“二被告”。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红宾,云南鹏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陶荣先与二被告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陶荣先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荣先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荣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荣先负担。审判员  谢绕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向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