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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民初3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光文与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文,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马光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3053号原告:李光文,男,汉族,1971年9月10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安瑞琴,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泽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胜利路***号。法定代表人:向忠明,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马光德,男,汉族,1969年5月11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文诉被告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马光德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李光文于2017年8月3日撤回对被告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马光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光文负担。审判员  孟凡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