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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异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德宝就蔡忠新与陈德娣、崔丽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忠新,陈德娣,崔丽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异281号案外人:陈德宝,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周健、陈文杰,河南季布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蔡忠新,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陈德娣,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崔丽婷,女,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蔡忠新与陈德娣、崔丽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德宝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陈德宝称:蔡忠新申请执行陈德娣一案,案号为(2016)豫0105执9849号,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陈德娣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X房产已于2013年3月15日赠与给陈德宝,并且在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书》。此后,案外人委托他人接收了房屋,房屋钥匙和物品也归案外人所有。自2007年开始,此处房屋一直由案外人占有,陈德宝全家从2007年开始其户籍地址一直为该房屋地址,该房屋地址是本人法定住所。因案外人与陈德娣系兄弟关系,没有去房管局办理过户。加上这个房子性质上不属于商品房,属于房改房,按照郑州市和河南省的有关规定,该房改房的过户还需要征得房该房的主管单位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同意,并要补交部分房款,案外人一直在办理中。案外人与陈德娣在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办理的《赠与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案外人已委托他人办理接受赠与后的手续,赠与有效。故请求:解除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X房产查封。本案审查中,案外人陈德宝向本院提交: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22号院4号楼3单元41号房产的房产证复印件一份、陈德娣与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的出售公有住房协议2张、户口册复印件2张、案外人与陈德娣亲属关系证明一份、(2013)郑黄证民字第4942、4943号公证书一份,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证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陈德娣系兄弟关系,陈德娣将法院查封的房产赠与给案外人并已由黄河公证处公证。本院查明,原告蔡忠新诉被告陈德娣、崔丽婷、陈德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8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德娣、崔丽婷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内向原告蔡忠新偿还剩余借款本金二十二万元。二、驳回原告蔡忠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被告陈德娣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郑民二终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915号判决书已于2015年8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其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1月7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开法执字第298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陈德娣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权证号:XX**)的房产一套。二、续行查封期限三年。2016年11月7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向郑州市房管局送达了(2015)开法执字第2984-2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6年11月9日至2019年11月8日。2016年10月1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1执监3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二终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原执行案号:(2015)开法执字第02984号]由郑州金水人民法院执行。本院认为,不动产权属应当以登记公示为原则,在民事执行中,不动产的权属登记应当是人民法院甄别执行标的物权属的基本依据。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权证号:XX**)的房产至今仍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德娣名下。本案中,案外人陈德宝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述X房产已由被执行人陈德娣赠与给案外人。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述房产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亦不能对抗本案申请执行人。综上,案外人陈德宝所提执行异议不能成立,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陈德宝有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璐佳审 判 员  王世海代理审判员  王 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子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