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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8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智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智能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8刑初61号公诉机关都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智能,男,汉族,1964年6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务工,江西省都昌县人,户籍地江西省都昌县,现居住,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昌县看守所。都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7)第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智能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2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海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智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7日,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承揽了都昌县万户中学学校改造工程,承揽之后将工程承包给被告人王智能,王智能先后结算工程款共计200余万元,其中在2016年9月结算50万元工程后,王智能携带该款项逃匿。2014年9月14日和2016年9月23日都昌县劳动监察局两次告知王智能来解决民工工资问题,王智能均未到场。2016年9月23日,都昌县劳动监察局下达支付令,至今王智能仍未支付18名民工工资,合计为40.615万元。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的成立,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智能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认为被告人王智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坦白情节。提请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智能当庭自愿认罪,没有发表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7日,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承揽了都昌县万户中学学校改造工程,承揽之后将工程承包给被告人王智能,王智能先后结算工程款共计200余万元。2016年9月结算50万元工程后,被告人王智携带该款项逃匿。2014年9月14日和2016年9月23日都昌县劳动监察局两次告知王智能来解决民工工资问题,王智能均未到场。2016年9月23日,都昌县劳动监察局下达支付令。另查,被告人王智能在2017年6月1日前尚欠江某1等18名民工工资40.6156万元。都昌县万户中学于2017年6月1日在应付给被告人王智能的工程款中支付王智模18209元、江邦东23206元、洪某47100元、洪某35144元、陈银火7350元、洪某210000元、江某117500元、刘某221187.5元、洪某110010元、刘某5锯7000元、王某15000元、刘某416000元,民工工资款共计人民币157706.5元,尚有24.84495万元未支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并经质证属实的抓捕情况说明,尿样毒品检测报告及照片,被告人王智能的常住人口信息及无前科核实证明,被告人王智能的记账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移送审批表、监察投诉书、欠款欠薪表,进账单、财政资金支付凭证、万户中学的报告,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支付令,仲裁裁决书,证人刘某6、洪某5的证言,被害人江某1、洪某1、王智启、江某2、洪某2、余某、刘某1、洪某3、王某、刘某2、王智模、刘某3、洪某4、刘某4、刘某5锯的陈述,被告人王智能的供述,扣押物品决定书,做工明细表,欠条,本院(2017)赣0428民初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智能在庭审过程中对上述查明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智能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智能在审理期间支付民工工资157706.5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智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智能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开珍审 判 员  吕华东人民陪审员  沈图茂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查裕富 微信公众号“”